一.凡是符合《对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二.2012届毕业生若在同一乡镇学校中就读,可在就读学校享受;2013届必须回户籍或房产所在学校就读方可享受,并在2011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办理转学手续。
叁.在非户籍所在地乡镇学校就读的必须回户籍所在地乡镇施教区学校就读方可享受,并在2010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办理转学手续,但若在就读所在地乡镇购置合法固定住房(以房产证为准)即可享受。
四.常州市非本区户籍但已在本区公办初中就读叁年的2012届毕业生,能在2011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将户籍随法定监护人迁移到就读乡镇,即可享受。
五.教职工子女随亲就读满叁年即可享受。
六.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分配指标有关规定
(一)非江苏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不得享受分配指标。
(二)江苏户籍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分配指标
1.必须向所在地(就读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具体包括:
(1)随父母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年龄在15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2)监护人及子女户口簿、固定住所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3)监护人拥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及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2.必须在就读学校连续就读叁年方可享受
3.在本区购置合法固定住房者,必须在就读学校连续就读两年以上方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