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
(一)基本要求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尊重中小学生(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有较丰富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
2.中学教师必须具备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并履行职责2年,小学教师必须具备小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并履行职责4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教学综合素质考核、教科研能力考核均达到优秀等第。
4.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5.学生满意度较高。
(二)教育工作
1.尊重中小学生(幼儿)权益,遵循中小学生(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和促进中小学生(幼儿)健康成长。
2.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近五年来担任班主任或单位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3年;或负责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社团活动、开发德育类校本课程、指导学校运动队训练4年。取得过较明显的教育实绩。
(叁)教学工作
1. 注重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教书育人的实践能力突出。准确理解课程标准,积极转变教学方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五年来,至少有一轮符合本学科特点的循环教学。教学效果显着。
2.近五年来,在辖市(区)范围及以上评优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二等奖或以上奖励。
(四)科研工作
1. 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专业研究能力较强。参与辖市(区)、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实验或课题研究,并有研究计划、阶段总结和本人研究成果。
2.近五年在辖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市级以上刊物,任一级教师以来至少有1篇论文),或在辖市(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含教育年会)中获一等奖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为市二等奖,任一级教师以来有1篇论文获辖市(区)一等奖),或出版论着(含市级以上学科教材编着,教辅用书除外)必须承担1/5以上。发表或获奖的论文至少有2篇专业论文。
(五)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执行。特殊教育学校、民族学校教师视其特殊性,适度调整条件。
二、专职教研员参评基本条件
除达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评基本条件(一)外,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1.教育教学工作:对本学科有系统的、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在学科教学和教法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绩。经常深入基层学校听课指导,并有确定的实验基地(学校)。
2.教学科研工作: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承担辖市(区)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其教科研课题的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对所从事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指导作用。近五年来,在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
3.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教研员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应起示范作用,在教学中起骨干作用,热情关心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发挥传、帮、带作用。近3年每年在辖市(区)及其以上范围开设学术性专题讲座至少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