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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颁发《武进区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7   点击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办公室

     

    &苍产蝉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规〔20131
    ━━━━━━━━━━━━━━━━━
    对于颁发《武进区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397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9日印发


    武进区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叁)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叁条 区公安局是本区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使用。区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技术标准。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在实施城市道路、县乡公路涉及城镇及工业园区的路段和供水系统项目时,在项目(包含市政道路)实施前,各实施主体需将实施方案送至区规划部门进行审批,送审前应征询区公安消防机构意见。
    第五条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自来水公司负责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各镇、开发区负责本级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区公安消防机构,并经依法审核后实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区公安消防机构,并经依法审核后实施;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  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着标志。在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公司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区公安消防机构在消火栓日常使用的同时,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同时做好市政消火栓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通知区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损耗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由物业承担。
    由区住建局负责建设的道路,自来水公司按7.5万元/公里向其结算。
    在各镇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竣工后,由各镇负责审计,资金由各镇承担,与自来水公司结算。
    全区范围内的消火栓由自来水公司进行维护,20121231日前建成的消火栓,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100万元作为维护基金,201311日以后新建的消火栓,维护经费由承担消火栓建设资金的主体按0.5万元/公里结算给自来水公司。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公安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公司。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区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取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叁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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