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展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审查清理标准,具体如下。
一、非法图书
(一)违反《宪法》《刑法》《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侵权、盗版等非法图书。
(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图书: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图书。
(四)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图书。
(五)非正规渠道进口的境外图书。
(六)假借和伪称名人和外国人名义出版的伪书。
(七)有关部门明令停止流通的图书。
二、不适宜图书
(一)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偏差的;
(叁)宣扬狭隘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
(四)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五)科学概念、原理等出现明显错误的;
(六)不适合中小学生心智发展水平、认知理解能力的(教师用书除外);
(七)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的,含有恐怖、残酷、色情等内容的;
(八)内容陈旧过时,且无使用价值的。
叁、外观差、无保存价值的图书